裁判文书详情

刘*、许*与许*、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诉被告许*、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向原告刘*下发通知,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刘*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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