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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甲、于某乙等与申*、仇*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于某乙诉被告申*、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于某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甲、于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甲、于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于某甲、于某乙已预交),由原告于某甲、于某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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