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于某乙诉被告申*、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于某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甲、于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甲、于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于某甲、于某乙已预交),由原告于某甲、于某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张*甲与郑**、郑**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苗*甲与苗*甲、苗*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许*与许*、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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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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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李**、李*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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