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耿*与李**、李*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诉被告李**、李**、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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