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许**、许*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张*甲与郑**、郑**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苗*甲与苗*甲、苗*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许*与许*、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刘*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代*、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范**、范**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李*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程**、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