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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徐*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2月22日,经媒人张**介绍我与被告订婚。订婚时我给被告过彩礼款2000元,摩托车钱5000元,见面礼1000元,压桌钱1000元,饭钱1000元,装烟钱1200元。2009年3月23日我和被告因故分手,被告仅返还1000元彩礼款,现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总计11800元。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2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订婚时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2000元,摩托车钱5000元,见面礼

1000元,压桌钱1000元,饭钱1000元。2009年3月23日原、被告因故分手,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元,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总计118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约束,双方分手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财物款。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返还原告财物款8000元(此款已付1000元,再付7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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