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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刘*甲与刘*甲、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刘**、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3月5日上午9:00在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开庭审理,并向原告杨*有效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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