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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张**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07年1月13日,我与被告订婚,订婚后经介绍人给付被告彩礼22000元。我与被告现已解除婚约。故要求被告返还礼金2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原、被告经徐**、杨**夫妇介绍订立婚约。订婚后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800元、装烟钱1000元、长命衣钱2000元、礼金20000元,合计238000元。被告办理户籍,原告给付被告办理户籍款2000元。原、被告现已解除婚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婚约后,原告按习俗给付了被告彩礼款,双方解除婚约,被告应当将彩礼款返还原告。被告取得原告2000元办理户籍款没有法律依据,亦应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22000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5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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