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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曲**与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曲**与被告熊雪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熊雪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曲**诉称,2008年12月7日,我与被告经我社荆会介绍订婚。我给被告彩礼款16000元。我们现已解除婚约,被告拒绝返还彩礼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熊雪娟辩称,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没有介绍人。原告给我8000元彩礼款,不是16000元。我用彩礼款购买了金饰品和手机,不同意返还彩礼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7日,原、被告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8000元和见面礼1000元、衣服款1000元。2009年5月,原、被告解除婚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婚约已解除,被告按习俗收取的彩礼应当返还给原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曲洪亮彩礼款8000元。

二、驳回原告曲**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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