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岭县人民法院:宁龙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长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款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2008年度抚养费1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交款12000元,用于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款,余款1000元及诉讼费7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缴纳执行费5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返还彩礼款13000元的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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