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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鲁*与姜**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鲁*与被执行人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5)长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姜*返还原告鲁*财物款20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给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77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07年7月3日中止执行,2009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姜*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5)长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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