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李**、李**、李**、李**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黄**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兼李**、李**、李**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共生有四个子女,长女李**、长子李**、次女李**、三女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2)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李**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李**、李**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100元。现原告患有多种疾病,生活费用提高,被告支付的赡养费已经无法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李**、李**、李**共同辩称,同意增加赡养费用,但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同意李**、李**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李**、李**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前妻共生有四个子女,长女李**、长子李**、次女李**、三女李**。2003年9月,原告和其夫李×6离婚。2012年原告曾起诉4被告给付赡养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2)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李**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李**、李**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100元。现原告患有多种疾病,生活费用提高,故再次起诉,要求4被告增加赡养费用。另查明,被告李**和李**分别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和河北省涿州市×镇从事正骨按摩工作。被告李**没有固定工作和经济收入。被告李**亦没有固定经济收入和工作,并随其母一起生活。本院审理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2)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佐证,经法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有权要求增加赡养费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现原告身体患有多种疾病,生活困难,本院作出的(2012)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所判决的赡养费用,已不能维持原告的现实生活,故本院对于原告增加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赡养费的数额,本院考虑四被告的实际经济能力、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李**自二○一四年五月一日起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李**赡养费五百元;被告李**、李**自二○一四年五月一日起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李**赡养费三百元。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李**、李**各负担二十元;由被告李**、李**各负担十五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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