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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董**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董**、董**、董**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董**、被告董**、被告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告于1933年出生,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现跟随董**生活,被告董**、董**不尽赡养义务。原告认为,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应当从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原告照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200元;2、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护理费600元;3、判令三被告每人给付原告报销后剩余部分医疗费的三分之一;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辩称:原告共生育了三个儿子,就是董**、董**、董**,还有一个女儿,叫董**。现在原告确实和我一起生活。我同意由三人轮流赡养老人,或者原告自己住也行,原告愿意怎么样都行。原告要是愿意跟我一起住我也愿意,但是原告身体不好,体弱多病,我一个人照顾原告负担太重,感觉太累。

被告董**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现在还领着低保,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我同意轮流赡养老人。

被告董**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现在还领着低保,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我同意轮流赡养老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生育三子董**、董**、董**及一女董**,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李**跟随董**一居生活。双方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2月持诉请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三被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每月各给付原告生活费600元,每季度给付一次;2、判令三被告今后各负担原告报销之后医疗费的三分之一;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被告董**以辩称意见同意赡养老人,被告董**、董**以辩称意见同意轮流赡养老人。

另查明,原告李**老体弱,每月有国家给的300至400元的收入,每季度还可以领取300元的老年券,并享受低保待遇。董**、董**均享受低保待遇。董**现无业。

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低保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年老体衰,生活困难,要求三被告尽赡养义务,本院支持。因原告李*表示愿意跟随被告董**共同生活,不同意由三被告轮流赡养,故对于被告董**、董**要求轮流赡养原告李*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赡养费的数额,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及被告的给付能力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二○一四年六月一日起,被告董**、董**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李*生活费一百元(二○一四年六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费用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始,于每年的一月一日前及七月一日前各给付一次)。

二、自二○一四年六月一日起,原告李*花费的医疗费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被告董**、董**、董**各负担四分之一(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各给付一次)。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董**、董**、董**各负担十一元七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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