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等与王**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于×与被告王**、王**、王**、王**、王**、王**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与于×的委托代理人曹*、被告王**、被告王**、被告王**、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于**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二原告共育有四子二女,子女均已独立生活。自1991年至今,二原告均与王**共同居住生活,平常饮食起居均由王**夫妇照顾,其余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六被告作为二原告的儿子、女儿,应当从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原告照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六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月分别给付二原告生活费500元且每人承担今后二原告医药费报销后剩余部分的六分之一;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3辩称:我现在没能力赡养老人。我身体不好,两年没工作了。我有腰间盘突出、脑梗塞等,干不了活了。家里就一个女儿,27岁,已经结婚。现在我媳妇做小工,我在家做家务。国家确实向二原告每人每月给350元左右的养老钱。

被告王**辩称:我希望大家一起赡养老人。我父母现在跟我一起住,我同意赡养老人。我家里有一个孩子在上学。我干瓦工,我媳妇在皮包厂做工。我和我妻子现在要照顾四个老人,我们实在没有能力养活四个老人。国家确实向二原告每人每月给350元左右的养老钱。

被告王**辩称:我拿不出钱,但我愿意轮流照顾老人。二原告现在确实不能做饭了,以前我也把父母接到我这里去住一两个月。我现在就在家种地,做家务。我丈夫心脏、肝脏都有病,看病也花不少钱。我腰、腿也有病。我家有

两个孩子,现在都已经结婚。国家给不给二原告钱我不知道。

被告王**辩称:我家庭不富裕,没能力赡养老人。我丈夫在家呆着,伺候他妈。现在就我一人上班,每月有2500元左右收入。家里有一个孩子,上大专了。我经常回去看望老人,也积极给老人治病。平时给父母看病我花钱最多,给老人看病后报完的钱,我都给王**了。

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称:我现在浑身是病,肝硬化、脑梗塞等,我实在没有能力给父母生活费了。我现在看病一个月就要花3000多元药费。父母有病我能管就管,管不了我也没办法。我前妻因车祸去世,我有低保,还有残疾证。

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称:我现在没有能力给赡养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现在还是一个人过,没结婚,身体也不好,家里的房已经成了危房我也没钱翻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于**生育四子王**、王**、王**、王**及二女王×6、王**,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王**、于×现跟随王**一居生活。双方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3月持诉请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王**、于×年老体弱,每人每月有国家给的350元左右的收入。王**患有肝硬化、肝囊肿、左肾囊肿、双视神经萎缩、双视网膜动脉硬化等多种疾病并享受低保待遇。

因被告王**、王**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诊断证明、低保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年老体衰,生活困难,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本院支持。因原告王**、于×现跟随被告王**共同生活,不同意由被告轮流赡养,故对于被告王**要求轮流赡养二原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赡养费的数额,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各被告的给付能力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被告王**、王**、王**、王**、王**、王**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王**赡养费一百元;被告王**、王**、王**、王**、王**、王**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于×生活费一百元(每年的一月一日前给付上半生活费,七月一日前给付下半年生活费)。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原告王**、于**的医疗费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被告王**、王**、王**、王**、王**各负担六分之一(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各给付一次)。

三、驳回原告王**、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王**、王**、王**、王**、王**各负担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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