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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张*×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张*×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告与二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自老伴2013年1月去世后,孤身一人生活至今,二被告从不尽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就连春节也不来探望。原告是本市公交三厂退休职工,常年就医,今年5月20日重病住院,诊断为: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动脉硬化、双肺下叶炎症、左胸腔积液。住院期间,二被告不陪护、不探视,医疗费均由原告个人借款和医保支付。今年6月25日至今原告已经呼吸困难,室内不能走动,只能吃药缓解,多亏邻居每日送饭,勉强支撑。7月份又因为患病再次住院,一共花费4万多的医药费,其中有部分走的医保,还有一部分是自己花费的。由于原告常年患病,并且现在医嘱上写明需要定期口服药物,每天都不能断,所以之前二被告每月支付的赡养费不足以支付原告日常及看病花费,因此依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2598元、住院护理费4250元;依法判决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所述我们对其不尽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2013年2月25日我母亲患肺癌去世,后事由我跟我爱人操办,共花费不到2万元,没让父亲和妹妹花一分钱。事后,我爱人陪原告住了一个星期。烧完五期后,我们问父亲今后有什么想法(指的是找后老伴),他说没想法,又问今后生活要不要跟我或者跟妹妹过,他说自己过,我们又说用不用让外孙李*过来陪他一起住,他说都不用,自己挺好的,你们别惦记。最后商量决定,父亲每月退休金2200元左右(今年退休金调整后约为2400元),足够日常花费,存款就别动了,等有急事时再动,自己收好可别让人骗走了。然后,我们向父亲要了家里的门钥匙,周六、日我和妹妹轮流过来陪他,做做饭,收拾屋子,平日父亲自己过,如果有事再打电话通知我们。2013年5月份,妹妹有一天突然给我打来电话,说要把钥匙还给父亲。我一再追问其缘由,她才告诉我,父亲在家骂街很难听,跟小区的人说我们偷他东西。我没说什么,再去的时候就把钥匙也还给了父亲。7月份妹妹又打来电话说,她去父亲家的时候,父亲只穿了内裤,光着脚踩在地上,两只眼通红,跟吃了兴奋剂似的。我问妹妹屋里是不是有什么人,她说看原告那样就恶心,也没进屋,拿了东西就走了。打这以后,我和妹妹一起到父亲那时,他不是进卧室躺着,就是在沙发躺着,根本不跟我们说话。帮他收拾房间时,父亲要求不要动房间内任何东西。2013年9月初,父亲未通知我们就住进南**院,几天后我们给他打电话才知道这件事。后来去医院看他时,他让我们姐俩每人掏2000元,说是住院费找别人借的,我们问他存款呢,他说他没有钱,临走时还找我们要500元吃饭钱。隔了两天,又给我打电话说要30000元,去武警医院做伽马刀手术,他说得了跟我母亲一样的病。住院期间,我们跟父亲发生过几次口角,问他这半年的退休费、我妈的丧葬费、亲属给的慰问金都去哪了,为什么找别人借钱。他也不跟我们说,还跟我们急了。2013年10月底,父亲打电话告诉我们他让别人给骗了,2013年11月在河东**派出所报警,派出所立案并于11月19日将3名嫌疑人抓获,现拘押在河东分局看守所。经警务人员介绍,得知父亲是因贪图女色才上当受骗的。在调查案件过程中,我们得知母亲去世后,父亲这半年的花费如下:1、2013年3-6月份共计花费70955元,询问资金去向时,父亲不说实话,装傻充愣;2、2013年7月初至10月底,父亲被骗15万左右,3件金货(两枚戒指、一条项链);3、另有4份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员违规操作,经和保险公司核实损失金额共计10万元左右,保险公司本来答应退赔,父亲不知和保险员什么关系,到保险公司打闹,要求不做处理。母亲过世后,丧葬费7000元左右,存款总计金额为23万元左右,加上保险费10万元左右,共计金额32万元左右。在母亲患病期间,父亲跟我们哭穷,说没钱给母亲治病,并跟亲属及小区周围的人说我们不给母亲治病,也不照顾他们。现在父亲被人骗了,还理直气壮地说花的是自己的钱,跟我们没关系。他去妹妹家要钱许多次,扰乱了她的正常生活,妹妹胆子小,被迫在外住旅馆或租房住。父亲还多次去我爱人和我单位要钱,使我们不能安心工作。2014年2月,父亲以赡养纠纷为由在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河**法院出具(2014)北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自2014年2月起张*×每月给赡养费350元,张**每月给赡养费200元,共计550元。加父亲本人退休金每月共计3000元左右,已超过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费标准。医药费,不予支付,因为原告有医保;护理费,不同意支付,我们不知道原告住院的事情;原告以后的赡养费,原告2014年已经起诉过我们,我每月支付的赡养费350元,妹妹每月支付的赡养费200元,加上原告自己有的退休金,已足够生活,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还是同意每月350元赡养费,不同意增加。

被告张*×辩称,第一,从原告基本情况来看,原告退休后工资每月2800元左右,加上今年2月份河**院出具的调解书,我姐姐跟我每月给付原告的钱,加起来每月3300元,足以满足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可以自理,并且未丧失行为能力。原来我姐姐也想将原告接到其家生活,是原告坚持自己可以自理,不愿去;第二,每月3300元足以支持原告正常生活和基本看病费用,在今年2月份,法院刚做出赡养费调解后,原告又提出诉讼,现在我没有工作,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并且离异后照顾自己的女儿,自己的生活都很困难,但是仍尽自己的能力每月给付原告200元赡养费,现在原告要求每月增加至1500元,我自己的收入都达不到这个数。并且,原告要求每月给付3000元赡养费的依据不清楚;第三,我们母亲去世后,家中有存款20余万元,在2013年3月至7月间,被告就消费了8万余元,这些费用的去向是否合理。据河东**派出所讲,原告因贪图女色,被人骗取15万,该案已经被立案侦查,我们也调取了相关的证据。原告说不出钱的合理去向,并且反过来找女儿要求尽赡养义务不合理;第四,我跟我姐姐在母去世后,每周六或周日都到原告处尽看护义务,但是原告后来以家中丢失物品为由不让我们去看他。并且有一次,我到原告家时,原告神情异常,不让其进屋,衣着裸露,所以引起我的反感;第五,原告住院期间,未电话通知我跟我姐姐,我们不知情,这是原告自己的责任造成的,并且,原告在居委会多次散播二被告不尽赡养义务的事,给二被告名誉造成恶劣影响。实际是原告自己生活有问题却诬陷子女;第五,原告作为父亲,未能尽到自己该尽的义务,被告张*×无工作,其母给她上过一份保险,原告未经张*×同意处分了该保险,给张*×造成了损失;第六,被告母亲去世后,家中有存款,该款有其母亲应有的份额,被告将另案解决要求其母亲的遗产,对于原告自行挥霍的部分,原告要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增加的赡养费,没有合法合理依据,请求予以驳回,仍依据原来的赡养调解意见进行。另外,补充一点,2013年10月27日之前,我跟我姐姐每星期都去探望原告,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但是之后我就再也没去过原告那,我离婚已经四年了,孩子现在上高二,我因为身体不好,一直没有工作。原告为了找我要更多的钱,还去过我家门口,说是不给钱就不走了,一直闹到10点多,在我家门口留下空酒瓶和烟头。原告后来又数次到我家门口闹事,我没办法就在外面找出租屋住,一直住到现在。我希望能跟女儿能安静的生活。原告的起诉恶意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张**与其妻子刘**共生育两名子女,长女张**、次女张**。2013年2月25日,刘**去世。原告与二被告因赡养费纠纷曾来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张**自2014年2月起每月月底之前给付张**赡养费350元,张**自2014年2月起每月月底之前给付张**赡养费200元。二被告按调解书已给付至2014年9月。原告提交天津**民法院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东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自2013年7月至11月间,黄**伙同张**及张**,或以帮助张**办理其房本改名字过户需找人请客送礼、缴纳相关手续费、购买手机用于录音等为由,或由黄**指使张**向张**骗借钱款,在张**居住的本市××区××路××花园××号楼×门×××号家中,陆续诈骗张**现金人民币159352元及黄金戒指两枚、黄金项链一条。”原告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4日在天**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双下肢动脉硬化、双肺部感染、左胸腔积液。原告自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7月16日在天**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双下肢动脉硬化,肝损害。出院医嘱:定期门诊复查,变化随诊;按时服用口服药物治疗。原告自付医疗费共计12598元。原告提交护理费收条,证明其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4日在天**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支付护理费2600元。原告每月的退休金2300元左右。庭审中,被告张**自认其每月工资收入3750元。被告张**提交天津市**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其无正式工作。原告主张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未提供证据证实。现原告张**以其身患多种疾病,需常年就医,经济困难等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2598元、住院护理费4250元;依法判决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关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每个子女都有赡养和照看老人的责任,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现原告年老、体弱多病,原告虽有退休金但不能满足其实际需要,故对原告要求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张**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450元,由张**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关于原告的自付医疗费12598元,原告提供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住院护理费425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其护理费为2600元,故原告支付医疗费及护理费共计15198元,由原告及二被告各自承担5066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2014年10月起,被告张**每月月底之前给付张一×赡养费450元,被告张**每月月底之前给付张一×赡养费300元;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给付原告张一×5066元,被告张**给付原告张一×50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元,由二被告各承担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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