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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与艾**、艾**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与被告艾一×、艾**、艾*×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被告艾一×、艾**、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诉称,我系三被告之母,我丈夫艾**于2014年7月6日死亡。早在2010年时,我们夫妇曾起诉三被告赡养,法院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各给付200元,但是判决后三被告并没给过,现我唯一生活来源是街道每月给付的1000元,仅看病吃药每月就需1000多元,一点生活保障也没有。因此,为了基本生活的保障故诉请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艾*×辩称,我出生后22天就随爷爷奶奶生活,成人后,爷爷奶奶给我娶妻生子,原告是我母亲,我应该赡养她,但是从我记事起,我父母就没有赡养过爷爷奶奶。七十年代的时候,原告就曾起诉过我赡养问题。通过原告不让照顾患病爷爷的事情,从小就给我灌输了不良的教育,原告不养我的爷爷奶奶,那么我也不同意赡养原告。

被告艾*×辩称,我们父亲在世时,我们都履行了赡养义务,父亲生病住院,哥几个轮流照顾,可原告从来没有去看望过。原告患病,我们都带着她去看病,出钱出力。后来父亲去世,大家掏钱料理。前年,我和弟兄还拿了30000元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现在原告每月可有1000多元的养老保险金收入。现在原告让我们孝顺,可原告当初是怎么对待我们爷爷奶奶的,奶奶就是被原告活活饿死的。现我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一直靠妻子生活,妻子又要和我离婚,所以没有能力达到原告的要求。

被告艾*×辩称,我们不是不管原告,而是原告搅合我们哥仨关系不睦,长达25年不说话,最近几年才和好。原告是我们的母亲,我们还要管她。前几天原告病了,我给了1500元。原告与我从85年在一起生活,现在每月有1000多元收入,还有煤火费,可是房钱、电钱、暖气费都是我交纳,原告从来没有出过任何费用,我现在没有工作,患有心脏病、糖尿病,一家三口都在一楼租房吃饭生活,妻子每月退休费800元,如果法院判决我履行赡养义务,至少应该将我每月支付的房钱、电钱等扣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夫名艾**,其夫妇共生育三子一女,即被告艾**、艾**、艾**,以及案外人艾**。原告夫妇于2010年为子女赡养问题起诉来院,业经本院(2010)北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确立在案,判决被告艾**、艾**、艾**,以及案外人艾**自2010年6月起,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夫妇赡养费200元。原告夫妇的生活来源除上述赡养费外,还有其夫艾**每月退休金1600余元。2014年7月6日,原告之夫艾**死亡。现原告每月有养老保险金1000元,平时居住在被告艾**处,除交纳煤气费外,其他费用一概不予负担。现原告以诉称事实和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自2015年1月开始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审理中,三被告各自持辩称事实和理由进行抗辩。业经庭审中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现已年迈患病,其夫死亡后仅依靠每月1000余元养老金不能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故三被告理应给付原告赡养费,并应摒弃前嫌,和睦相待,竭尽能力孝敬原告,以使原告安度晚年。由于被告艾*×平时为原告支付水费、电费、房费、暖气费,可酌情减轻被告艾*×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2015年1月始,被告艾一×、艾*×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安**赡养费360元人民币;

二、自2015年1月始,被告艾*×每月给付原告安**赡养费280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艾**、艾*×各负担9元,被告艾*×负担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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