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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等与贾**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徐*与被告贾**、贾**、贾**、贾**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徐*,被告贾**、贾**、贾**及委托代理人李**、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徐**称,我们与四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我们现在年岁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身体越来越不好,尤其是徐*眼睛已经看不到了,需要每天有人陪护在身边照顾。原告的收入不能满足日常的开支。故诉至法院要求:一、要求四被告轮流到家中进行照顾;二、要求四被告从2014年3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生活费400元;三、要求以后的医药费报销后余额每人各负担五分之一。

被告辩称

被告贾**、贾**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贾**辩称,同意每月支付原告200元生活费,同意负担医药费未报销部分的五分之一,不同意轮流照顾原告。因为我住在通州,也没有时间不方便轮流照顾父母,我的意见是将父母送到敬老院。

被告贾**辩称,我不同意轮流赡养,我一个人上班没有时间照顾二原告,我不同意每月负担400元生活费,认为数额过高,我同意每月给付200元生活费,因为我的收入是最低工资。我同意负担医药费未报销部分的五分之一。我的家庭经济情况也不好,孩子正上大学,妻子有糖尿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了二子三女,即长子贾**、次子贾**、长女贾**、次女贾**及三女贾**,现五子女均已成年。二原告年岁已高且多病,尤其原告徐**患多种疾病且视力几乎失明,二原告均丧失了劳动能力。二原告每月收入共计约1400余元(其中贾**每月1100元、徐*每月三百余元)。2014年3月12日,二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并分摊其今后的医疗费用及轮流进行赡养。被告贾**、贾**同意原告的请求,被告贾**、贾**不完全同意原告的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药费单据、诊断证明、病例手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内容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二原告现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生活需要照顾,故原告主张四被告轮流照料其生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共育有二子三女,经本院释明后,其明确表示撤回对贾**的起诉,本院应考虑原告子女各自的份额共同承担赡养义务。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认定原告请求给付的生活费费用数额过高,将酌情予以调整。对于原告要求四被告负担其今后医疗费的五分之一的诉讼请求,四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亦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贾**、贾**、贾**、贾**自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起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贾**、徐*生活费二百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二、原告贾**、徐**四月一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票据报销后,余额由被告贾**、贾**、贾**、贾**各负担五分之一(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三、被告贾**、贾**、贾**、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当月始每月轮流依次到原告贾**、徐*在怀柔区雁栖镇长元村住所处进行照顾。若不履行该项义务,由其给付原告贾**、徐*为此雇佣保姆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驳回原告贾**、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贾**、贾**、贾**、贾**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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