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彭**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彭**、彭**、彭**、彭**、彭**、彭**、彭**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兴旺与被告彭**、彭**、彭**、彭**、彭**、彭**、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我与七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现在我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也没有经济来源,常年需要吃药,而被告对我不尽赡养义务,所以我起诉至法院,要求:1、七被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给付我赡养费400元;2、七被告平均支付我报销后的医疗费;3、诉讼费由七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彭**辩称:我一直履行着赡养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轮班赡养或者给付赡养费都行。

被告彭**辩称:我同意给付赡养费。

被告彭*3辩称:我同意给付赡养费。

被告彭**辩称:我同意给付赡养费。

被告彭**辩称:我同意给付赡养费。

被告彭**辩称:如果三个儿子轮班赡养,我们几个姐妹同意给付赡养费。

被告彭**辩称:我同意轮班赡养或者给付赡养费,但轮班得八个子女一同参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彭**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有三子五女,长子彭*、次子彭*1、三子彭*7、长女彭*2、次女彭*、三女彭*4,四女彭*5、五女彭*6。2001年彭**去世。2014年3月原告王*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彭*1、彭*2、彭*3、彭*4、彭*5、彭*6、彭*7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并承担平均负担报销后的医疗费;七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因双方对赡养方式及赡养费给付数额存有异议,本案未能调解。另查明,原告王*每月享受国家生活补贴费用370元及生态林拆迁补偿款(每年11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七被告给付赡养费并负担医药费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给付数额,故本院根据原告生活实际需要、收入情况及七被告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原告医药费的承担,本院确定由七被告各负担八分之一。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彭**、彭**、彭**、彭**、彭**、彭**、彭**自二О一四年三月一日始,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王*赡养费二百元(二О一四年三月至六月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自二О一四年七月始,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一月十日、七月十日前各给付一次)。

二、自二О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原告王*的医药费未能报销部分,由被告彭**、彭**、彭**、彭**、彭**、彭**、彭**各负担八分之一(凭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单据,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十二月三十日前各结算一次)。

三、驳回原告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彭**、彭**、彭**、彭**、彭**、彭**、彭**各负担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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