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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柳×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柳**与被告柳**、柳**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委托代理人贾**及被告柳**、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柳**诉称,原告系二被告父亲,育有两个孩子,原告与前妻离婚时,两个孩子分别为4岁、5岁,现两个孩子均已经40余岁了,且都有经济收入,对原告不闻不问,现与二子产生纠纷。原告年事已高,患有心脏病、角膜炎、白内障、高血压等疾病。角膜炎与白内障现急需手术。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原告700元赡养费;2、原告日后产生的医药费用,由二被告均摊;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柳**辩称,原告要求的每月给700元赡养费过高,我每月可以给300元赡养费,我没说不给原告看病,同意承担医疗费。

被告柳*3辩称,原告要求的每月给700元赡养费过高,我每月可以给200元赡养费,同意承担医疗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二被告之父,原告有二子。原告以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等为由,于2014年3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另查明,相关部门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340元,原告每月有军人退伍费7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关于原告的赡养费用,具体数额由法院参照被赡养人的收入情况及赡养人的负担能力予以酌定。原告医药费报销后剩余部分,由二被告各负担1/2。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柳**、柳**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柳×1赡养费三百元(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始执行,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一月、七月预付,二零一四年三月至二零一四年六月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自二○一四年三月一日起,原告柳**的医疗费报销后剩余部分,由被告柳**、柳**每人负担二分之一(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并于每三个月最后一个月的月未结算)。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柳**负担十八元,由被告柳**负担十七元(均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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