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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宋*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与被告宋**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被告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称: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婚后共生育二子二女,被告为长子。原告于1988年与丈夫宋**离婚,后独自生活。现原告年岁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但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原告生活难以维持。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2.要求被告每年负担医疗费的20%。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去年刚起诉过赡养费问题,法院已经判了,我已经给付原告赡养费了,而且我现在无业,没有经济收入,我又要自己交保险又要抚养子女,同意按去年的判决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廖*与宋**于1962年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宋**、宋**、宋**、宋**。1988年6月,廖*与宋**离婚。2000年3月,本院作出的(2000)怀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一、宋**、宋**、宋**、宋**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50元(自2000年3月1日开始给付,每半年给付一次);二、宋**、宋**、宋**、宋**从2000年3月1日起每人负担廖*医药费用的四分之一(凭乡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药费单据,每半年结算一次)。判决后宋**、宋**、宋**、宋**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31日作出(2000)二中民终字第27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廖*再次起诉宋**、宋**、宋**、宋**,要求增加赡养费。2013年4月,本院作出的(2013)怀民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一、自二○一三年四月一日始,被告宋**、宋**、宋**、宋**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廖*赡养费一百元(二○一三年四月至六月的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其余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前、十二月三十日前各给付一次)。二、自二○一三年四月一日起原告廖*医疗费的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行负担部分,由被告宋**、宋**、宋**、宋**各负担四分之一(凭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单据,每半年结算一次,于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前和十二月三十日前各结算一次)。2014年2月,原告持诉称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有关部门每月给付原告各项费用700余元。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依法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均应及时适当地履行该赡养义务。对赡养费给付的数额,考虑到廖*每月享受生活补贴,可以满足部分生活支出,原告4名子女每月给付原告100元生活费已基本能够满足原告实际生活需要,故原告要求将被告给付的赡养费增加至4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医疗费用也已经过本院合理判决,本案不再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廖*要求被告宋**将赡养费增加至四百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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