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凤江与金*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金**申请执行金*赡养费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1)房民初字第096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金*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金**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房民初字第09644号判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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