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王**、王**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王**、王**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诉称,我与二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我的丈夫王**因病于2010年去世,我现在独自一人生活,因年老、多病、无人照顾,生活实为困难,现只有自己的退休费来维持,尤其是自己的行动不便,无法走动,急需有人长期扶持和照料,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自2014年10月起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我母亲本身有退休金2000元,我父亲去世后给我母亲遗留10万元,所以我不同意给付赡养费。

被告王*×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本人的经济条件有限,每月工资1600元,孩子还在上学,花费很大,我现在没有能力给付赡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与被告王**、王**母女、母子关系,彭**与其丈夫王**共生育子女三名:长女王**、长子王**、次子王**,王**于2010年死亡。原告系天**纺一厂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为2482.60元。被告王**系天津**纺织厂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为2208.20元。被告王**天津市利**有限公司员工,每月工资为1600元。原告在立案时将王**、王**、王**列为被告,要求该三人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该三人承担。2014年10月10日,原告以王**已对其尽到了赡养义务为由,撤回对王**的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王**自2014年10月起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二被告以辩称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工资收入存折记录、《在职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给付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应考虑原告实际生活需要、当地人均生活水平、被告的给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到本案中,综合考虑原告及二被告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王**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的金额应以300元为宜,被告王**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的金额应以20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一×自2014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彭**赡养费300元;

二、被告王**自2014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彭**赡养费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王**各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