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晋**、晋×2、晋×3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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