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晋×1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晋**、晋×2、晋×3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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