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某某与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宋**、宋**、宋**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曹*诉称,其年事已高,2009年不幸中风,疾病缠身,生活无法自理,需要雇人护理。原告与三被告就生活费和医疗费多次进行协商无果。故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每月生活费270元、护理费130元,医疗费每人承担三分之一。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及被告宋**、宋**、宋**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曹*出生于1934年11月28日。其婚后生育三子,即本案被告宋**、宋**、宋**。原告的丈夫已去世。2009年,原告不幸中风,无法自理生活,长期随三子宋**共同生活。

诉讼中,被告宋**提出原告轮流随三儿子生活,由儿子轮流伺候赡养老人的意见,经本院征求原告本人的意见,其表示不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赡养扶助母亲是法定义务。本案原告年至80周岁,且体弱多病,存在护理的必要,其因此而主张子女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等费用是其合法权利。至于被告宋*甲所提轮流随带老人生活的意见,应根据老人本人的意愿。在老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强制其意志,故本院不能支持被告的意见。关于生活费的数额,本院参照江苏省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数字,结合考虑老人诉讼请求,予以酌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宋**、宋**自2014年6月起每人承担原告曹*的生活费267元和护理费100元,并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凭正式发票)的三分之一。给付方法:2014年6月每人应承担的生活费和护理费合计3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以后,于每季度的第一月的10号前给付每人应承担的原告当季度生活费和护理费;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当年度应承担的医疗费(自2014年6月起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宋**、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