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米**、米**、米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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