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岳球,倪*与林*,秦*,秦*,秦*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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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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