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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因诉丹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5)镇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不坚持上诉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严**自愿撤回本案的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严**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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