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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程**等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朱**、程**、王**、朱**、程**、程**、廖**、廖**(以下简称朱**等人)诉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镇行诉终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朱**等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受理本案,其理由不成立。本案与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句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的被告主体、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均不同。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行初字第11号案件,审理的是直接责任单位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不作为,而本案起诉的内容是针对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的上级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因此,两案根本不是同一桩案件,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或其他法院依法受理朱**等人的起诉。

朱**等人以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对句容市天王镇朱巷村黄金滩自然村违法占地行为、违法转让土地行为依法责令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与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朱**等人所提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与句**民法院作出的(2014)句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确认的事实和判决内容相关,该院对此已作出判决,现朱**等人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所诉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一事不得二诉,故依法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条件。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朱**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朱**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15)镇行诉终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系朱**等人对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因被诉行为属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案所涉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对朱**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结果并无不当。朱**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程**、王**、朱**、程**、程**、廖**、廖**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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