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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实成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刁实成因诉宝应县人民政府信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5月23日作出的(2015)扬行诉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5月21日,刁实成以宝应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苏省**民法院起诉称:刁实成原有四间祖遗房在宝应县城原仓桥西北处,1958年该房被宝应县人民政府拆除,之后刁实成居住于上游巷3号刘姓房屋内。1984年刘姓房屋落实政策,将上游巷3号住房腾让给刘姓,之后宝应县房管部门对刁实成提出解决一块宅基地并给600元建设资金处理方案。刁实成当时认为600元无法建房,请求安置价值相等房屋,宝应县房管部门无法安置,让其等有房再处理,但至今该历史遗留问题仍未解决。期间,刁实成多次上访,宝应县建设局于2010年5月20日回复宝应县信访局u0026amp;ldquo;u0026amp;hellip;u0026amp;hellip;,因原县房改复查办公室机构已撤销,无法落实资金,对存在的历史房产遗留问题已无法处理u0026amp;rdquo;,宝应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宝信复字第(2015)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故请求:1、依法判令宝应县人民政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其祖遗房产被拆除的赔偿问题。2、诉讼费用由宝应县人民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从刁**的诉称和诉求来看,该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故刁**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刁**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刁实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因刁实成所诉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对刁实成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刁实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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