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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肖*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宁行诉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肖*、董**(以下简称王**等人)以南京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苏省**民法院起诉称:王**等人通过该院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宁行终第301号行政判决书获知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呈报表》。王**等人认为,该呈报表显示南京市人民政府划拨土地的违法行政行为。该呈报表上的u0026amp;ldquo;审批意见的领导批条u0026amp;rdquo;明显不符合政府划拨土地的法定要件且随意凌驾于法律之上。该呈报表既缺失政府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也没有加盖印章,不具有批准权限,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故请求:1、确认南京市人民政府对u0026amp;ldquo;南捕厅历史街区环境改造工程u0026amp;rdquo;划拨用地行为违法,侵害了王**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2、南京市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呈报表》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王**等人直到2015年3月9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该院在审理肖*、王**、董**诉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南京城建**限责任公司拆迁行政许可延期一案中,已对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宁拆延字2013第042号准予延续拆迁许可决定作出生效判决。因《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呈报表》为上述拆迁行政许可行为的前置行政行为,故《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呈报表》受上述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综上,王**等人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王**、肖*、董**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王**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所涉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案件已由原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案涉《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呈报表》系拆迁行政许可行为的前置行为,对王**的实体权益不产生最终影响,现王**以《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呈报表》显示南京市人民政府对u0026amp;ldquo;南捕厅历史街区环境改造工程u0026amp;rdquo;划拨用地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对王**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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