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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苏省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京市政府)、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鼓楼区教育局)、南京**小学(以下简称赤壁路小学)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宁行诉初字第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5月7日,李*以江苏省政府、南京市政府、鼓**育局、赤**小学为被告向江苏省**民法院起诉称: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赤**小学(原山**小学)教师刘**、王**因学生家长拒绝购买单元测验卷,对学生进行报复、虐待,使孩子心灵受到重创,精神崩溃,现已休学二年,初中学业难以为继,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从2010年6月1日起,李*一直向鼓**育局反映,因学校与鼓**育局相互勾结,至今历时5年,此事一直未能解决。李*为此多次向鼓**育局、南**育局、南京市政府、江苏省政府投诉、反映,但上述部门亦未解决李*的问题。故请求法院判决:1、江苏省政府、南京市政府、鼓**育局、赤**小学共同支付李*孩子直接精神损害、身体损害、学业损失赔偿,间接、直接精神损害赔偿,维权各种成本特别是时间支出成本总计35万元;2、教师刘**、王**、校长姜*向家长、学生出具书面道歉信;3、诉讼费由江苏省政府、南京市政府、鼓**育局、赤**小学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因赤**小学不是行政机关,故不符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次,因李*直接向江苏省政府、南京市政府、鼓**育局投诉、反映情况的行为,属《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该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释明,李*坚持以江苏省政府、南京市政府、鼓**育局、赤**小学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院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李*向法院提起针对江苏省政府、南京市政府、鼓**育局的诉请,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多个行政主体和非行政主体承担各自不同的责任,原审法院释明后其仍拒绝变更,故李*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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