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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季**因诉海门市人民政府信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通中行诉初字第000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5月28日,季**以海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对海门市海**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不服,于2015年2月1日向海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海门市人民政府收到复核申请后,至今未作出信访复核意见。故请求:确认海门市人民政府未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系行政不作为,判令该府限期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相关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季**因对海门市海**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季**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向海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季**以海门市人民政府收到其复核申请后,至今未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认为海门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前引最**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季**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季斐思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下位法应当服从上位法。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季**以海门市人民政府未履行相关信访职责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对季**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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