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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诉被上诉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行初字第2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3日、1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及其委托代理人薛**,被上诉人省住建厅的委托代理人瞿兵、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龚*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江苏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管理系统向省住建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请提供苏建房(2008)212号《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二批城镇房屋拆迁计划通知》中,序号9,拆迁项目名称崇安寺二期如下详细信息:1、拆迁户数详细信息(拆迁范围、门牌号u0026times;u0026times;;2、拆迁房屋区域图。龚*提供的从网上打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显示: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邮寄。2014年9月18日,省住建厅通过江苏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管理系统向龚*作出(2014)1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答复告知书》u0026times;u0026times;,内容为u0026ldquo;关于您2014年8月29日提交的依申请公开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厅不是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制作和保存单位。该信息属于已公开信息,不属于申请公开范围。如需要查询,建议向当地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查询。u0026rdquo;2014年10月15日,龚*到省住建厅处获取了纸质的《答复告知书》。龚*不服该《答复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4年2月16日,龚*向省住建厅申请公开苏建房(2008u0026times;u0026times;文件《关于下达(2008u0026times;u0026times;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通知》等信息。2014年2月24日,省住建厅作出(2014)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向龚*提供了2007、2008年度无锡市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相关文件复印件,并注明两次所提供的2007、2008、2009年度无锡城镇房屋拆迁计划齐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u0026times;u0026times;第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u0026rdquo;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u0026ldquo;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u0026rdquo;本案中,龚*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江苏省政府专用的信息公开平台向省住建厅申请信息公开,2014年9月18日省住建厅在信息公开平台予以了回复,省住建厅虽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回复,但未以书面方式及时向龚*作出答复,形式上存在瑕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u0026rdquo;第二十一条规定,u0026ldquo;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u0026times;u0026times;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u0026times;u0026times;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u0026times;u0026times;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u0026times;u0026times;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u0026rdquo;在案证据表明,龚*曾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从省住建厅处获得苏建房(2008)212号《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二批城镇房屋拆迁计划通知》,现龚*向省住建厅申请公开该房屋拆迁计划通知中序号9拆迁项目名称为崇安寺二期的详细信息,省住建厅告知龚*其不是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制作和保存单位,因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建议龚*向当地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以上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省住建厅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且答复期限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虽答复的形式存在瑕疵,但不足以认定《答复告知书》违法。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u0026times;u0026times;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龚*上诉称,其合法私有房屋坐落在锡拆许*(2009u0026times;u0026times;第4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2009年12月10日被非法拆迁至今,未得到安置补偿和侵权赔偿。被上诉人省住建厅没有按照下发的苏建房(2008)212号《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二批城镇房屋拆迁计划通知》所载明的内容,提供详细拆迁信息,构成不作为。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拆迁信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省住建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当庭口头答辩认为,已于2014年2月24日向上诉人提供了完整的2008年无锡市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相关文件的复印件,该信息为完整的信息。现上诉人要求提供的详细拆迁信息,该信息不是被上诉人制作和保存的,被上诉人也不能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因此答复告知上诉人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并无不当。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龚*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将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庭审中,上诉人龚*和被上诉人省住建厅对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应依法予以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从被上诉人省住建厅处调取了省住建厅、江苏**革委员会2008年7月2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二批城镇房屋拆迁计划通知》(苏**(2008)212号u0026times;u0026times;全文以及无锡市建设局2008年5月4日上报省住建厅的《年度城镇房屋拆迁呈报审批表》(2008年度u0026times;u0026times;。上诉人龚*对《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二批城镇房屋拆迁计划通知》(苏**(2008)212号u0026times;u0026times;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无锡市建设局上报省住建厅的《年度城镇房屋拆迁呈报审批表》(2008年度u0026times;u0026times;中应当有区域规划图,没有详细的拆迁区域图,被上诉人就无法履行监管职责。被上诉人省住建厅认为,无锡市建设局上报的2008年度房屋拆迁计划中,没有具体的拆迁范围、门牌号码,也没有所谓的区域规划图。省住建厅只是从宏观方面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管,具体的拆迁工作由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部门进行管理。拆迁范围内房屋登记的不全面性、户籍登记的变化等,均可能造成上报的拆迁计划与实际拆迁情况不一致的情形。

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上诉人省住建厅作出的《答复告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辩论。上诉人龚*和被上诉人省住建厅均坚持原上诉、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龚*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了解自身房屋拆迁的相关信息。被上诉人省住建厅应依法对上诉人龚*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本案现已查明,上诉人龚*2014年8月29日通过江苏省政府专用的信息公开平台向被上诉人省住建厅申请信息公开,上诉人龚*申请时明确要求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然而被上诉人省住建厅却于2014年9月18日通过信息公开平台予以答复,虽然该答复在15个工作日完成,但未按照上诉人龚*要求的形式提供,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属不当。

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无锡市建设局2008年5月4日上报的2008年度房屋拆迁计划中,没有具体的拆迁范围、门牌号码以及房屋拆迁区域图,被上诉人省住建厅也没有制作、保存上诉人龚*所申请的崇安寺二期(盛巷部分u0026times;u0026times;拆迁户数详细信息(拆迁范围、门牌号u0026times;u0026times;、拆迁房屋区域图。在不能确定信息公开机关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省住建厅建议上诉人龚*向当地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其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被上诉人省住建厅后来又向上诉人龚*提供了书面的《答复告知书》,上诉人龚*的知情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综上,上诉人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u0026times;u0026times;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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