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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曹**诉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以下简称新**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常行诉终字第47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曹亚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所作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变相审理案件,剥夺了其行政诉讼权。故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并受理本案。

2014年6月6日,曹**以新**分局为被告向常州**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新**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新**分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从曹**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材料来看,其要求公开的信息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曹**的起诉不予受理。

曹亚军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二审法院审查查明:2014年3月3日,曹**向新**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新**分局特警2014年1月26日围攻其住处的目的及该次警务活动的批准人和批准文件。2014年3月20日,新**分局向曹**作出常*(新)(告)(2014年]第1号告知书:u0026ldquo;您要获取的相关信息系新北分局民警办理行政案件中传唤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u0026rdquo;。曹**不服新**分局的书面答复,于2014年3月26日向常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新**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系违法,并责令新**分局按原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常州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要获取涉及其家人具体行政案件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取该行政案件的相关信息,而非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被申请人(新**分局)已履行了告知、送达等法定义务。2014年5月21日,常州市公安局作出常*复决字(2014)1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曹**作出的常*(新)(告)(2014)第1号信息公开告知。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新**分局针对曹**所申请公开的事项已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书面告知,该书面告知载明曹**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系办理行政案件中传唤违法嫌疑人。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性材料。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hellip;u0026hellip;;(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u0026rdquo;之规定,本案中,曹**欲获悉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新**分局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此外,常州市公安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中也明确指出,曹**若要获知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取该行政案件的相关信息。现曹**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新**分局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的公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曹**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曹亚军不服二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常行监字第0086号行政裁定:驳回曹亚军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告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曹**欲获悉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新**分局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处理。现曹**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新**分局公开行政执法案卷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范围。一、二审法院对曹**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曹亚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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