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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均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诉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港闸区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通中行诉初字第000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2月28日,张*均以港闸区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张*均是南通市港闸区村民,某街道某村某组某号是张*均的合法房产。港闸区政府未经批准,将其宅基地征用为非农建设用地,属于违法实施征地行为,侵害了张*均的合法权利。故请求:依法确认港闸区政府实施征地行为违法;责令港闸区政府停止非法征地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张**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港闸区政府未经批准,将其宅基地征用为非农建设用地。但其未能提交港闸区政府实施被诉征地行为存在的初步证据,故张**的起诉无事实根据,该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张*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港闸区政府在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将张*均的宅基地征用为非农建设用地,属于违法实施征地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张*均的合法权利。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张*均以港闸区政府对其宅基地实施征地行为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其未提供所诉征地行为存在的初步证据,故张*均提起本案诉讼没有具体的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张*均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张*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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