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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近海镇爱民村第19、20、24、25、26、28、29、30村民小组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启东市近海镇爱民村第19、20、24、25、26、28、29、30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爱民村村民小组)因诉启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通中行诉终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爱民村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首先,《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村民小组是土地权利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次,二审法院未经指导和释*以无证据证明朱**等系村民小组组长身份和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内容为由驳回上诉,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爱民村村民小组以启东**源局为被告向江苏**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88年,启东**源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补办用地手续批复时,误将爱民村写为大圩村,致使该批复不能按规定抄送被占地单位即爱民村村民小组,爱民村村民小组无法知道该批复内容,无法得到批复规定的各项补偿。2012年5月爱民村村民小组才拿到1988年补办用地手续批复的原始证据复印件,才知道爱民村村民小组各项补偿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爱民村村民小组于2013年10月16日邮寄信件向赔偿义务机关启东**源局提出赔偿请求,启东**源局于2013年10月21日收到,至2013年12月21日期满两个月未作出赔偿决定。爱民村村民小组遂提起诉讼,故请求:判令启东**源局赔偿直接经济损失716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所涉农村集体土地行政纠纷应由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名义起诉,村民小组没有参加经济活动的法律地位,无权直接代替村民委员会主张权利。本案中,启东市近海镇爱民村第19、20、24、25、26、28、29、30等8个村民小组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0)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启东市近海镇爱民村第19、20、24、25、26、28、29、30村民小组的起诉不予受理。

爱民村村民小组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从现有材料来看:首先,爱民村村民小组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对本案所涉及的该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放弃诉讼。其次,无证据证明在起诉状及上诉状上签名的朱**、唐**、陈**、张**、陈**、高**系各自所在的村民小组的组长,亦无推选朱**、唐**、陈**、张**、陈**、高**为诉讼代表人的相关材料。第三,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退一步说,即使朱**、唐**、陈**、张**、陈**、高**系各自所在的村民小组的组长,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起诉前其作为村民小组长曾召开村民大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并得到了过半数村民的同意,应视为其没有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其起诉未得到过半数的村民的同意。故爱民村村民小组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对爱民村村民小组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爱民村村民小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爱民村村民小组因不服原启东**理局于1988年向启东县近海砖瓦厂作出的u0026ldquo;补办用地手续批复u0026rdquo;而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根据爱民村村民小组的诉称,其请求给予赔偿的原因是因该批复中将u0026ldquo;爱民村u0026rdquo;误写为u0026ldquo;大圩村u0026rdquo;,导致该批复未送达爱民村村民小组,进而导致爱民村村民小组未得到批复规定的土地补偿费用,造成其损失。《最**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规定,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u0026ldquo;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u0026rdquo;本案中,朱**、唐**、陈**、张**、陈**、高**以爱民村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但其起诉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起诉前爱民村村民小组曾履行了民主议定程序,并得到了法定数量村民的同意。故朱**、唐**、陈**、张**、陈**、高**以爱民村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一、二审裁定结果正确。爱民村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启东市近海镇爱民村第19、20、24、25、26、28、29、30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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