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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发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发诉镇江市**区管委会和镇江市**龙门村委会确认强制征地行为违法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镇行诉终字第00027号行政裁定,且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发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本案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镇江市**区管委会和镇江市**龙门村委会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属于一方反悔或不履行补偿协议的情况,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司法解释第15条还规定,最**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因此,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14日,刘**以镇江市**区管委会和镇江市**龙门村委会为被告,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称,镇江市**区管委会和镇江市**龙门村委会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暴力逼迫刘**签订拆迁协议,对刘**的住房违法拆迁,刘**的住房和责任田被毁。请求确认镇江市**区管委会和镇江市**龙门村委会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其将刘**的住房和责任田、土地、鱼塘等财产恢复原状,并承担诉讼费用等。

一审法院认为,刘**的诉状自认与相关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依照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前)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刘**的起诉不予受理。

刘**不服,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4年5月28日,刘**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复查,并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镇行监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1996)12号)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根据该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刘**的诉状自认与相关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故本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刘**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刘**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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