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朱**、张*、张*(以下简称朱**等三人)诉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通中行诉初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3)苏行诉终字第00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等三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4月,朱**等三人向法院诉称,他们近期获知,南通市人民政府将其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南通宝**有限公司,并为该公司颁发了苏通国用(2004)字第01010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01010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南通宝**有限公司凭借该土地使用权证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在朱**等三人合法土地上建设施工,侵害了其基本的居住权。请求判令撤销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发的01010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朱**等三人以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发01010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证。因01010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朱**等三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朱**等三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张*、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