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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兴中行政强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因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本院(2013)苏行诉终字第0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戎兴中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不动产的起诉期限应为20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8日戎兴中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称:座落于本南京市秦淮区牛市37号的房屋,为其母亲罗**,1994年母亲去世后,该房屋由戎兴中及三个兄弟共同继承。2007年1月17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责成强制拆除牛市37号戎**、戎**、戎兴邦等罗**之房产继承人房屋的通知》。2007年4月5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在未经戎兴中同意的前提下,将其赶出家门,将该房屋夷为平地,侵犯了起诉人戎兴中的财产权益,故请求判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使用暴力零赔偿强拆戎兴中有继承权的本南京市秦淮区牛市37号房屋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戎**在原审起诉状中明确写道”秦淮区政府于2007年4月5日在分文未付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我赶出家门,我的财产牛市37号房屋夷为平地”,从申请人起诉的情况来看,其应知道2007年4月5日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其于2007年4月5日知道涉案房屋被拆除,于2013年10月28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该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戎兴中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戎兴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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