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严永法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高**、严永法因诉镇江市**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官塘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镇行诉终字第000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高**、严永法向本院申请再审称:高**、严永法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涉侵权事实清楚。一、二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

2014年3月,高**、严**以官塘**事处为被告、陈**为第三人向镇江**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2010年3月1日,甲方即蒋乔**委会与乙方高**签订的u0026ldquo;土地流转协议u0026rdquo;,因条件不对等,高**对此不予接受并拒签协议,因此,在依法确认该协议不具法律效力的同时,一并撤销;2、依法确认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6日下发的u0026ldquo;通知u0026rdquo;文件,不但文字不通,而且该通知所说的u0026ldquo;双保工程方案u0026rdquo;,是一个两极分化的丑恶黑方案,文件中所谓的保发展,是指保既得利益集团私利最大化的发展;所谓保红线,是指先让一部分人u0026ldquo;一夜暴富u0026rdquo;的黑线。对其有悖于均衡发展,共同致富、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打压方案,一并废止;3、依法确认2010年3月1日,高**在黑监狱关押期间,被暴力逼签u0026ldquo;土地流转协议u0026rdquo;,但被高**拒签的事实;4、依法确认2008年8月12日一夜之间,高**、严**家自留地、承包地、开荒地等共5亩农业用地,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被挖土机强行推平,因此,种植的果树、蔬菜等附着物全部被损毁的事实;5、依法确认高**、严**家自留地、承包地、开荒地等,被非法强征后,至今遭拒赔偿的事实;6、依法确认2008年末至2010年5月,先后超达十余次被关进黑监狱,共计220天,期间,屡屡遭暴,故导致高**多种疾病缠身并久治不愈的事实;7、依法确认平**委会主任陈**于2009年先后在北京、镇江市竹轩宾馆等地对其施暴毒打,后于2010年4月在韦岗一所废弃学校醉酒后连续十余天频频施暴的事实;8、依法确认2009年1月28日,镇长田**亲临黑监狱对其进行恐吓的事实;9、依法确认高**、严**家土地被强征、强占后的2009年,因高**、严**逐级u0026ldquo;维权u0026rdquo;上访,屡遭镇政府和平**委会及公安的屡屡恐吓和打压,当年,高**、严**合法出租的住房租客被公安户籍警王国亮无理赶走的事实;10、依法确认2010年6月份,在高**、严**依法u0026ldquo;维权u0026rdquo;执意上访的迫使下,平**委会无奈将其5亩地返还高**、严**家,因被返还的土地地势低洼积水不断,故无法耕种,对此,高**、严**家因地制宜改作鱼塘两处,谋求经营水产养殖业,但其中一处遭受平**委会报复强行停建,故造成超万元经济损失的事实;11、依法确认高**、严**家在u0026ldquo;严岗组已报批地块土地调查图u0026rdquo;红线外的两块地共6亩耕地,仍被非法征用的事实,对此,要求一并返还;12、依法确认u0026ldquo;严岗组已报批地块土地调查图u0026rdquo;红线内已被强行征用,但至今仍闲置未作他用,对此,要求退还高**、严**继续耕作和管理;13、依法确认高**、严**家在被强征的承包地内原建起的120㎡房屋和室内设施以及大棚、农机具被平**委会报复拆除和全部毁损的事实;14、由于以上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和陈**的各种报复,给高**、严**人身、财产等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连同本案诉讼费依法应由官塘**事处、陈**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高**、严永法上述所列十四项诉讼请求含糊不清,且在u0026ldquo;事实与理由u0026rdquo;部分,关于争议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因果关系等均不详,致该院无法正常审查、立案。2014年4月2日,该院作出书面告知,告知高**、严永法于三日内修改诉状,写明具体的事实与理由,明确诉讼请求,以便该院正常审查是否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但高**、严永法至今未予修改。综上,该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高**、严永法的起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后拒绝更改,不符合受理的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高**、严永法的起诉不予受理。

高**、严永法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高**、严永法仍不服,向该院申诉,该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镇行监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驳回高**、严永法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高**、严永法提出了十四项诉讼请求,其中,部分诉讼请求相互矛盾,部分诉讼请求内容不明确,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高**、严永法起诉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一审法院书面告知其修改诉状,写清具体的事实与理由,明确诉讼请求,但高**、严永法拒绝补正诉状。故高**、严永法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高**、严永法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严永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