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为民浴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为民浴室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宁行诉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为民浴室以省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12月12日,为民浴室向省政府提交了《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请求书》及邮寄凭证的材料证明。省政府收到上述材料后不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确认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2月12日,为民浴室以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人民政府、江苏方**询有限公司为被请求人、以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无锡市**展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省政府邮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请求书》,要求确认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2010年6月8日向为民浴室送达锡政拆通(2010)第3095号《无锡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为民浴室如认为锡政拆通(2010)第3095号《无锡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侵害其权益,可以向无锡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于为民浴室向省政府提交《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请求书》的行为,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行为,该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为民浴室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为民浴室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为民浴室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省政府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为民浴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为民浴室向省政府提交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请求书》,属于信访行为,故为民浴室的诉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其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裁定对为民浴室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为民浴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