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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夏**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葛**、夏**、葛**、肖**(以下简称葛**等人)诉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盱眙县人社局)行政其他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淮中行诉终字第0019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葛**等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葛**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违法。葛**等人的诉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葛**等人因盱眙县人社局不作为行为而不能享受其他同样u0026ldquo;回城u0026rdquo;人员被安排工作后的养老金,该养老金属于u0026ldquo;抚恤金u0026rdquo;的范畴,完全符合受理条件。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立案审理本案。

2014年8月10日,葛**等人以盱眙县人社局为被告向江苏**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被下放到农村,后来政府落实政策时,恢复了葛**等人的国家定量户口。盱眙县人社局安排了部分下放户人员的工作,而一直没有安排葛**等人的工作。现在葛**等人老了,又体弱多病,既没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又没有占有农村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等国家资源。如果葛**等人不被下放,就不会没有工作,就会和别人一样领取退休金。如果葛**等人没有被落实政策、恢复国家定量户口,也会像农民一样享有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像农民一样生活养老。故请求:判令政府和盱眙县人社局给予葛**等人按月发放社会保障养老金。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葛**等人请求事项系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当时国家政策,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葛**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葛**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葛**等人仍不服,向该院申诉,该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淮中行监字第0039号行政裁定:驳回葛**等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葛**等人起诉请求政府和盱眙县人社局给予葛**等人按月发放社会保障养老金,但其未提供可证明其与盱眙县人社局之间就发放社会保障养老金事宜建立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初步证据,故葛**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裁定对葛**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葛**等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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