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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夏**因诉东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盐行诉初字第000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2014年9月18日,夏**以东台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4月17日东台市城东新区(以下简称城东新区)城管中队30多名城管队员强拆其家中部房屋和附属设施,请求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夏**的起诉已经超过2年起诉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夏**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夏**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2011年4月,夏**家房屋被拆时,涉案部门未送达任何文书,其根本不知道诉权和实施强拆的行政主体;2、2012年10月,夏**曾以城东**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为被告,向东台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口头答复因城东新区管委会没有没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立案;3、2013年4月,夏**以城东新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向东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法制办公室答复城东新区管委会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为由不予受理,同年10月,夏**向盐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一直未予答复,2014年8月,其撤回复议申请,提起本案诉讼。综上,夏**的起诉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并未超过起诉期限,法院拒绝受理于法无据,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29日,夏**以东台市人民政府、城东新区管委会为被告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另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2011年4月17日、2013年4月12日强拆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行为违法。2014年5月4日,该院作出(2014)盐行辖字第0035号裁定,将该案移交射**民法院审理。2014年7月18日,夏**向射**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4年8月1日,射**民法院作出(2014)射行初字第0037号行政裁定,准许夏**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夏**曾就本案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另案行政诉讼,且经过其申请,该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故其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原审裁定对夏**的起诉不予受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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