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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诉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镇行诉初字第000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获取了镇润政(2006)11号《关于成立江苏镇**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获悉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17日作出成立江苏镇**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张**认为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作出该行政行为缺乏法定职权、程序违法。故请求:1、确认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作出镇润政(2006)11号《关于成立江苏镇**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起诉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镇润政(2006)11号《关于成立江苏镇**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的行为,与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被诉行政行为对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张**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所诉行为违法,侵害了张**的合法权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作出镇润政(2006)11号《关于成立江苏镇**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的行为,与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张**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张**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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