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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江苏省住建厅)信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宁行诉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以江**建厅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张**不服扬州市落**组办公室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关于张**信访事项告知函》,于同年12月20日向江**建厅申请复查。直到2014年11月6日,张**才收到江**建厅来信,要求张**向扬**管局申请复查。张**认为,江**建厅违反规定,从敷衍、拖延走向推诿。另外,2005年4月29日江**建厅根据**设部指示向扬州市房产局发u0026ldquo;群众来访处理单u0026rdquo;,要求对张**申请落实私房政策u0026ldquo;按有关政策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厅u0026rdquo;。张**要求江**建厅公开扬州市房产局报省厅的处理结果。江**建厅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77号《关于张**10月10日依申请公开的复函》,认为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张**也对此不服。故请求判令:1、因江**建厅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在30日内没有作出复查并予以书面答复,要求江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本行政起诉状之日起承诺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2、要求江**建厅公开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所诉事项属信访事项。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张**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只引用了最**法院批复的名称,未适用具体条款,并说明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适用原审裁定引用的批复规定。张**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起诉江苏省住建厅行政不作为,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张**要求江苏省住建厅公开信息,原审裁定适用(2005)行立他字第4号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张**要求责令江苏省住建厅履行信访复查职责的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张**因对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服,在本案中提出要求该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诉讼请求。因该项诉讼请求与张**在本案中提出的要求履行信访复查职责的诉讼请求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不应在同一诉讼中提出。综上,原审法院对张**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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