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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因诉盐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盐城市政府)信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盐行诉初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以盐城市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对盐城市政府盐信复核(2013)013号《关于对陈**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射阳县人民政府射信复(2012)15号《关于对陈**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射阳**总公司射粮信访初字(2012)1号《关于对陈**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进行审查,是否合法作出裁定,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陈**向该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主要诉讼请求为:对盐城市政府盐信复核(2013)013号《关于对陈**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射阳县人民政府射信复(2012)15号《关于对陈**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射阳**总公司射粮信访初字(2012)1号《关于对陈**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进行审查,是否合法作出裁定,该请求事项是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裁定:陈**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陈**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盐城市政府违反法定程序,行政乱作为、违背事实和政策的复核结论,侵害了陈**的合法权益,使陈**的经济、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故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陈**所诉事项根据上述规定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对陈**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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