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尤**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尤**因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行初字第2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尤**的委托代理人钟**,被上诉人省住建厅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尤**于2014年4月23日向省住建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的信息为: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贵厅有没有给朱**、鞠**、李*颁发过裁决资格证书?如有,请提供复印件或存根。省住建厅于2014年5月12日向尤**作出(2014)6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答复告知书》),内容为u0026ldquo;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行政裁决员经培训合格上岗,我厅仅核发过《拆迁裁决人员培训合格证》,未核发其余形式的拆迁行政裁决资格证书。据查,常州市住建局工作人员《拆迁裁决人员培训合格证》信息如下:朱**(苏*拆字第裁1055号)、鞠**(苏*拆字第裁1057号)、李*(苏*字第02338号)。u0026rdquo;尤**不服该《答复告知书》,向住房和城乡**设部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设部作出建复决字(2014)3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涉案《答复告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尤**于2014年4月23日向省住建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省住建厅收到后于2014年5月12日向其作出《答复告知书》,未超过上述行政法规所规定的15个工作日的期限,程序合法。从尤**申请的内容看,是要求公开朱**、鞠**、李*的裁决资格证书。在《答复告知书》中,省住建厅告知尤**,拆迁行政裁决员经培训合格上岗,其仅核发过《拆迁裁决人员培训合格证》,未核发其余形式的拆迁行政裁决资格证书,并告知朱**、鞠**、李*的《拆迁裁决人员培训合格证》信息。省住建厅据此回复尤**并无不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尤**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尤**上诉称,被上诉人省住建厅为朱**、鞠**、李*核发拆迁裁决资格证书违法。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重新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省住建厅答辩称,其于2014年4月23日收到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2014年5月12日作出涉案《答复告知书》,将有关信息告知尤**并无不当。请求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尤**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将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省住建厅作出的《答复告知书》是否合法进行了辩论。双方当事人仍坚持各自的诉辩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上诉人尤**于2014年4月23日向被上诉人省住建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到尤**的申请后,省住建厅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答复告知书》符合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法定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从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看,其是要求省住建厅公开朱**、鞠**、李*的裁决资格证书。对此,省住建厅在《答复告知书》明确告知尤**,拆迁行政裁决员经培训合格上岗,其仅核发过《拆迁裁决人员培训合格证》,并未核发其他形式的拆迁行政裁决资格证书。与此同时,省住建厅还将朱**、鞠**、李*的《拆迁裁决人员培训合格证》信息一并告知尤**,次答复的内容和形式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尤**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