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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郭**等与徐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邹*、郭**、高*(以下简称邹*等三人)诉徐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徐行初字第0005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3)苏行终字第00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邹*等三人申请再审称,徐州市行政区划调整系在2010年9月,而土地征收公告是2011年7月作出的,此时行政区划调整已经完成。原审法院认为是因为区划调整对于涉案西游记宫北约40.626亩土地没有实施征收,相关安置补偿工作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6月16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作出苏国土资函(2011)371号《关于徐州市2010年度**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2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徐州市编制的2010年度**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2批次实施方案,将包括孤山村原所有的位于西游记宫南的龟山北路集体土地约5.3亩和位于西游记宫北约40.626亩土地在内的若干土地征收为国有。邹*等三人所涉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同年7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徐**(2011)27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下简称《27号征收公告》),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告。此后,因九里区政府区划调整撤并,至邹*等三人涉案地块在内的土地征收未能进一步实施,相关土地仍由邹*等三人所在村组人员耕种或作其他使用。2013年5月10日,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包括邹*等三人涉案地块在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了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用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内容,并发布了徐**通(2013)8号《关于龟山周边地块、城市花园东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此后,徐州市土地征用管理处与孤**委会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就包括龟山北路在内的龟山周边地块的征地补偿等事宜进行约定,其中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用、付款方式及土地移交等事项。2013年5月28日,徐州市土地征用管理处向孤山村支付了征地补偿款2千万元。

另查明,邹*等三人系徐州市鼓楼区(原九里区)孤山村6组村民。邹*等三人曾向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就土地被征收面积、范围及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申请信息公开。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查询,就已经实际实施征收的地块对邹*等三人进行了答复。2012年1月20日,邹*等三人就《27号征收公告》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后维持了《27号征收公告》。邹*等三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27号征收公告》。江苏省**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2)徐*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驳回邹*等三人的诉讼请求。邹*等三人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u0026hellip;u0026hellip;”。本案中,徐州市人民政府不是涉案征地补偿的法定行政主体,邹*等三人要求徐州市人民政府给予其安置补偿于法无据。另,本案所涉的龟山北路5.3亩土地补偿款已由徐州市土地征用管理处按协议支付给邹*等三人所在村组。同期被征收的西游记宫北约40.626亩土地,因区划调整,虽予征收但仍未实施安置补偿,但该情形并不意味被征地村民得不到补偿,在条件具备时,征地补偿工作会继续依法进行,故原审法院认为村民的安置补偿权益应在以后该地块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得以实现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邹*等三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邹*、郭**、高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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