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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宋**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方**等63人因诉响水县人民政府占用土地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盐行诉初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方**等63人以响水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诉称:其系江苏省响水县经济开发区村民,拥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8880平方米。2014年5月26日,响水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公安民警、防爆特警及城管执法等300余人,用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强行将方**等63人的涉案宅基地非法进行占用施工,该行为严重违法。故请求:确认响水县人民政府占用方**等63人位于江苏省**港居委会四组地段集体用地的行为违法;判令恢复集体用地的原状。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方**等63人起诉请求确认响水县人民政府占地行为违法,其提出的事实依据是响水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占地行为和行政强制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院裁定对方**等63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方**等63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响水县人民政府的强行占地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两者并非属于不同的两种行政行为。原审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责令其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方**等63人对响水县人民政府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不服,应由符合规定数量的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现方**等63人以其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方**等63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方**等63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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