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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朱**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唐**、朱**因诉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泰中行诉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朱**以泰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唐**、朱**是被错误下放的公费教师。中**央《转发**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调整教育事业和精简学校教职工的报告》确认唐**、朱**属于错下放。针对错下放,中**央文件、**务院文件[91]20号、[91]人字第403号文件规定:u0026ldquo;凡属精简下放人员,要分清情况,合理予以收回,后或退职退休办理,各级部门要重新复查落实,该收回的坚决收回,予以补发一切待遇。u0026rdquo;泰州市人民政府、泰州市社会保障局无视**中央、**务院文件精神,践踏信访条例,拒不执行,以泰政复核(2014)39号复核意见不支持唐**、朱**的请求,属于不作为。故请求判令:1、撤销泰政复核(2014)39号复核意见;2、按退休教师同等养老、医疗保障标准予以补发一切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唐**、朱*成就所诉错误下放,要求享受退休教师同等养老、医疗保障、补发待遇事项,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唐**、朱*成等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唐**、朱*成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泰州市人民政府已作出泰政复核(2014)39号《关于唐**、朱*成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根据上述规定,唐**、朱*成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唐**、朱**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唐**、朱**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故唐**、朱**因对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泰政复核(2014)39号《关于唐**、朱**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不服提起的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对唐**、朱**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唐**、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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