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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通中行诉初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9月15日,张*卫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提起诉讼,本院以(2014)苏行立督字第0077号督办函将本案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张*卫诉称:张*卫于2014年8月12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其房屋宅基地所在位置的土地征收批文所有申请材料、批文依据、红线图及相关文件送达南通市和启东市的时间。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答复,告知张*卫就征地批复问题应向相关制作机关申请,其他申请内容不属政府信息工作范围。张*卫收到答复后,认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判令:江苏省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问题,《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u0026rdquo;。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u0026ldquo;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u0026rdquo;本案中,根据张**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起诉材料,其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该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14年9月9日已作出答复,故江苏省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存在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事实。综上,张**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对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其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不提供,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对于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江苏省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告知书,告知张**就征地批复所有申请资料及红线图应向相关制作机关申请,其他申请内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范围。就其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张**可根据告知内容向相关机关申请公开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因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告知行为对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张**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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